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 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
為保障因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留用之職業災害勞工權益,爰定明其原得享有之權益, 對於新雇主仍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