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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87 條
職業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實施調查時,對於調查結果、受調
查事業單位與人員有關生產技術、設備、經營財務及個人隱私等事項,應
保守秘密;其聘期屆滿後,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為維護受檢事業單位內部營業機密,定明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職業病調查時,對於調
查結果、事業單位與人員有關生產技術、設備、經營財務及個人隱私等事項應保守秘
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