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實施調查時,對於調查結果、受調 查事業單位與人員有關生產技術、設備、經營財務及個人隱私等事項,應 保守秘密;其聘期屆滿後,亦同。
為維護受檢事業單位內部營業機密,定明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職業病調查時,對於調 查結果、事業單位與人員有關生產技術、設備、經營財務及個人隱私等事項應保守秘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