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