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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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88 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禁止勞工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因營建用提升機搬器之升降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二、捲揚用鋼索之內角側及鋼索通過之槽輪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三、因安裝部分破裂引起鋼索之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之飛落,致可
    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作業區域禁止進入之範圍。
二、營建用提升機之搬器升降,或捲揚用鋼索內角側等危險空間須管制勞工進入,以
    防止危險發生,爰予分三款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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