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禁止勞工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因營建用提升機搬器之升降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二、捲揚用鋼索之內角側及鋼索通過之槽輪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三、因安裝部分破裂引起鋼索之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之飛落,致可 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作業區域禁止進入之範圍。 二、營建用提升機之搬器升降,或捲揚用鋼索內角側等危險空間須管制勞工進入,以 防止危險發生,爰予分三款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