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 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 理。
為加強遭遇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之保障,並明確是類勞工於職業災害認定前後相關假別 及留職停薪之運用,爰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本條規定。有關留 職停薪相關事宜,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