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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88 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
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
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加強遭遇職業災害勞工權益之保障,並明確是類勞工於職業災害認定前後相關假別
及留職停薪之運用,爰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本條規定。有關留
職停薪相關事宜,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併予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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