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 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 落下。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提升機底部打掃作業之措置。 二、於提升機底部打掃作業,為防止其搬器落下,造成危險,應有安全措置,爰予規 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二十一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將控制修正為防止,墜落修正為落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