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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89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發布後施行前,事業單位未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二、第六條規定設置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者,應依第八十六條規定重新報備,本條爰配合刪
    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