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所定本保險相關書表格式,由保險人定之;投保單位、醫院、診所 、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應依式填 送。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證明書,除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另有規 定者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
一、依本法所提出各項通知及申請手續,應以保險人所定之書面特定格式提出,填寫 人應依式填送,爰參照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 二、配合給付審查需要,第二項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定明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證明書之出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