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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89-2 條
雇主依第五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及第八十條規定所作之紀錄
,應以紙本保存。但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並能隨時調閱查對者,不在此
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雇主依本辦法所作相關執行紀錄,應以紙本方式保存。但考量目前部分事業
    單位已採資訊化管理文件,爰明定亦可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