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第五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六及第八十條規定所作之紀錄 ,應以紙本保存。但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並能隨時調閱查對者,不在此 限。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雇主依本辦法所作相關執行紀錄,應以紙本方式保存。但考量目前部分事業 單位已採資訊化管理文件,爰明定亦可以電子紀錄形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