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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職業重建管理員應擔任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員或相關領域個案管理工作二年
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取得證書者,或取得合格特殊教
    育教師證書者。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勞工關
    係、復健諮商等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三、大專校院非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勞工
    關係、復健諮商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且經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八十小時
    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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