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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設置下列房舍建築:
一、訓練場所,其空間不得少於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四十。
二、多功能活動室。
三、辦公室。
四、餐廳。
五、盥洗室。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空間。
設有住宿服務者並應有下列空間之設置:
一、起居室。
二、寢室。
三、廚房。
四、浴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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