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設置下列房舍建築: 一、訓練場所,其空間不得少於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四十。 二、多功能活動室。 三、辦公室。 四、餐廳。 五、盥洗室。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空間。 設有住宿服務者並應有下列空間之設置: 一、起居室。 二、寢室。 三、廚房。 四、浴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