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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9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助之貸款人,除積欠各該貸款本息
連續達六個月之處理,依申請補助當時規定辦理外,其餘事項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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