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9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職業訓練局業務範圍涵蓋甚廣,對其所掌理之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等
各項資料必須詳盡調查統計並加以研究分析俾作為策訂及規劃業務方針之依據,爰基
於實際需要明定設置統計室,依法辦理有關統計事項。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參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考職務列等原則修正之。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一、由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等統計業務遽增;再加諸外國人聘僱許可及
    管理之統計業務,統計主任職責繁重,爰比照室主任、人事室、會計室主任之職
    務列等,調整其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二、參照一般體例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一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