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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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局業務範圍涵蓋甚廣,對其所掌理之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等
各項資料必須詳盡調查統計並加以研究分析俾作為策訂及規劃業務方針之依據,爰基
於實際需要明定設置統計室,依法辦理有關統計事項。
-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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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與職等並列方式,並參考職務列等原則修正之。
- 民國 88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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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等統計業務遽增;再加諸外國人聘僱許可及
管理之統計業務,統計主任職責繁重,爰比照室主任、人事室、會計室主任之職
務列等,調整其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二、參照一般體例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