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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9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
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
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