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9 條
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
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