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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9 條
稽核室職掌如下:
一、承保業務、給付業務、資訊作業、受託業務及辦事處業務等保險業務
    之稽核事項。
二、財務出納業務、保險費處理業務、欠費清理業務及基金運用業務等保
    險財務之稽核事項。
三、給付業務之傳票、帳簿、會計報告、期終結帳整理及歲計、會計、統
    計作業等保險帳務之稽核事項。
四、保險動產、不動產之管理及使用等保險財物之稽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之稽核:
 (一) 工程之定作、財務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委任或僱傭事項等採購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監辦事項。
 (二) 行政事務費支付時限統計檢查事項。
 (三) 各類財產、物品之管理及使用事項。
 (四) 特定業務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