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條辦理選舉者,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 等選舉相關事項。
一、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前段移至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併同修正。 二、另現行條文未明文規定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方式,為避免勞方代表選舉造成 爭議,且衡酌產業民主之精神,爰規範辦理選務者需明定選舉日期、方式等相關 事項且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