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第 9 條
依第五條辦理選舉者,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
等選舉相關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一、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前段移至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併同修正。
二、另現行條文未明文規定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方式,為避免勞方代表選舉造成
    爭議,且衡酌產業民主之精神,爰規範辦理選務者需明定選舉日期、方式等相關
    事項且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