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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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
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
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同條第二項規定,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
規定。
二、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上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爰受僱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雖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惟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
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妊娠未滿三個月之勞工如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
開日數期間內依本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就普
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然雇主得否因此扣發全勤獎
金,法無明文。
三、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考量勞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選擇請
普通傷病假,其受領全勤獎金之權益仍應同受保障,爰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旨,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
請普通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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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說明如下:
(一)將現行條文分列款次定明,以資明確。
(二)配合第七條修正,於第一項第三款定明,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
假,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三)復考量其他法律對於勞工請假之全勤獎金扣發, 另有其他規定,例如:性別平
等工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依該法第十四條請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
,以及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安胎休養請假等,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
勤獎金,爰增訂序文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雇主利用全勤獎金制度,對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扣發其全數之全勤獎金
,造成勞工請病假而有不利益之恐懼,不僅影響勞工個人健康,亦可能增加傳
染風險,影響整個職場環境。
(二)第二項定明,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僅得按請普通
傷病假日數依比例扣發。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