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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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本基金得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為明確規
範本基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商品之相關規定,爰第一項序文刪除國外文字俾將國
內部分納入規範,並將本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之基本原則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期貨契約外,尚包含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及交換契約等其他
金融工具,為免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限縮僅得以期貨交易為範圍,致限制本
基金避險交易之運用工具,為符合基金避險需要,爰酌作文字修正並遞移至第一
項第三款,俾符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實務需求。
四、現行第一項第一款遞移至同項第二款。
五、配合機關組織改制,調整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本基金之監督由勞動部負責,至
基金投資運用管理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及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更名為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