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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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將第一款「入伍」二字,修正為「服兵役」以資明確。
二 由於投保單位所訂員工傷病留職停薪之期限長短不一,作業處理困難,乃參照勞
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明定職業災害留職停薪期間不超過二年者可予續保
,但普通傷病則以一年為限。
三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判決確定者可繼續加保,原列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因涉及權利義務事項,爰於本條第五款中加以增訂。
-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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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
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
。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
高齡勞工工作條件。
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民國 97 年 5 月 14 日修正,強制退休年齡延至 65
歲。
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申請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至 65 歲。
四、因此,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爰提案修訂將 65 歲以上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以符合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