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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9 條
投保單位行業別變更時,應自報准變更之當月起,適用新行業別之費率,
並依原計算調整之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比率,核計其實績費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其餘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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