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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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明定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應透過各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
二、參考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九條規定,酌修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以資明確。
三、鑑於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期貨契約外,尚包含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及交換契約等
其他金融工具,惟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易滋生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衍生性金融商
品時僅得以期貨交易為範圍,致限制本基金交易之運用工具之誤解,爰參考一百
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俾符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實務需求。
四、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措施涵蓋交易目的、限額、停損機制及作業
程序等內容,並已另訂「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又為基金避
險需要及運用彈性,爰參考「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刪除第二項「停損限額」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另修正第二項後段,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