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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9 條
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由日常居、
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期間之職
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非工作時間因雇主臨時指派出勤,於直接前往勞動場所之合理
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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