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由日常居、 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期間之職 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非工作時間因雇主臨時指派出勤,於直接前往勞動場所之合理 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為規範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離開工作場所前往他地執行職務, 得視為職業傷害情形,乃參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修正本條文字 ,使臻明確,並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勞動場所、工作場所及作業場所之定義 ,將就業場所修正為工作場所,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被保險人於非工作時間(如已下班返家後或休假期間),受雇主臨時指派出勤, 考量其可能未由日常居、住處所,而直接前往勞動場所,該通勤途中仍有發生事 故之風險,爰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