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 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