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者,無論就業與否,應將就業回覆卡寄 (送 ) 回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將就業回覆卡寄 (送) 回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者,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辦理其失業認定或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