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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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欠費經催繳仍未繳清者,應於執行期間屆滿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屬各地分署執行。但欠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移送執行:
(一)投保單位欠費金額累計未滿新臺幣五千元,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其
      已歇業、解散、撤銷、廢止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二)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金額累計未滿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其他欠費金額累計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欠費金額累計未達新臺幣一百元者,得不予書面催繳。達新臺幣
    一百元者,仍應以書面催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