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欠費經催繳仍未繳清者,應於執行期間屆滿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屬各地分署執行。但欠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移送執行: (一)投保單位欠費金額累計未滿新臺幣五千元,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其 已歇業、解散、撤銷、廢止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二)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金額累計未滿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其他欠費金額累計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欠費金額累計未達新臺幣一百元者,得不予書面催繳。達新臺幣 一百元者,仍應以書面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