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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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職業促發肌肉骨骼傷害之危險因子,主要包括因重複性工作、施力負荷過大及不
當工作姿勢等,因長時期之暴露,引起累積性之職業傷病。為強化職業性肌肉骨
骼傷病之預防,爰參考歐美先進國家之作法及國內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機構相關研
究成果,訂定雇主應妥為規劃之事項,包括: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分析、人因
性危害因子之確認、改善方法及執行、成效評估及改善與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
項(如管理制度、人因工程專家參與及內、外部資源之提供等)。
三、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本條文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將陸續研訂一般性之人因工程
肌肉骨骼傷病預防指引供業界參考,並鼓勵相關產業合作發展其共通性之參考指
引。
-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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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已針對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
骼疾病,定明雇主應採取之危害預防措施,為避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