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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9 條
代檢業務各級主管,應具曾任勞動檢查員或代檢員,並從事相關機械或設 備之檢查工作五年以上之資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配合本次修正第三條第三款,新增二級主管職務,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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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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