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
條次及表次變更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