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
一、新增條文,增列規定鍋爐之基礎及架構之設計。
二、鍋爐基礎之大小,應依安裝地點土壤承受力決定,並以鋼筋加強,俾免沉陷及扭
曲;基礎及構架應能承受任何加諸其上之應力,並考慮地震或暴風因素,由專業
人員設計,爰予規定。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四條移列。
二、鑑於國家標準 CNS 二一四四鍋爐操作及維護規章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廢止
,爰將前揭國家標準規定之精神列入本條文,明定鍋爐基礎及構架應使鍋爐安裝
維持穩固與防止發生沉陷及扭曲。
三、鍋爐基礎大小,取決於安裝地點土壤承受力,為避免發生沉陷及扭曲,應妥為設
計及維護。另鑑於實施鍋爐竣工檢查時,已查核鍋爐基礎及構架等必要文件在案
,爰不另要求文件留存備查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