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容許下降速率,指於吊籠工作台上加予相當於積載荷重之重量 ,使其下降之最高容許速率。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容許下降速率之定義。 二、「容許下降速度」改「容許下降速率」,理由同前條。 三、吊籠於積載荷重下之下降最高容許速率,謂之容許下降速率,逾此值時,即有失 速下墬之虞。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八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