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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9 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
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
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
,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接、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
熱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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