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管制性化學品之 乙類物質,除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外,應 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一、修正理由同第七條,刪除現行條文所定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核定等之規定,並配 合乙類物質如經指定為管制性化學品者,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該等 物質之作業,應另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二、雇主為防止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引起之危害,應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必 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