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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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管制性化學品之
乙類物質,除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外,應
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一、修正理由同第七條,刪除現行條文所定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核定等之規定,並配
    合乙類物質如經指定為管制性化學品者,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該等
    物質之作業,應另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
二、雇主為防止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引起之危害,應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必
    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