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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之熔融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
    。
二、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之構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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