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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搬運或臨時儲存殘渣時,應使用不致使該殘渣漏洩或溢出且具有堅固
    覆蓋或栓塞之容器。
二、搬運或臨時儲存廢液時,應使用不致使該廢液漏洩或溢出之堅固容器
    。
雇主應供給前項作業之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
透性長靴,對於以人工從事殘渣移入或排出容器作業勞工,並應供給有機
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殘渣、廢液等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依
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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