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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9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之相
    關規定,已移列於第三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範,以資明確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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