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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9 條
前二條作業場所,雇主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應
評估其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即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勞工作業條件改變時,因其危害因子暴露情況已有改變,必須重新實施作業
    環境測定以瞭解勞工暴露狀態,爰增列雇主於勞工作業條件改變時,應即實施作
    業環境測定。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操作程序及作業條件等改變為影響勞工暴露濃度之重要因子,爰要求雇主於引進
    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應評估其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
    風險者,應即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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