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作業場所,雇主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應 評估其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即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勞工作業條件改變時,因其危害因子暴露情況已有改變,必須重新實施作業 環境測定以瞭解勞工暴露狀態,爰增列雇主於勞工作業條件改變時,應即實施作 業環境測定。
一、條次變更。 二、操作程序及作業條件等改變為影響勞工暴露濃度之重要因子,爰要求雇主於引進 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應評估其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 風險者,應即實施作業環境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