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9 條
連鎖防護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寸動時外,具有防護裝置未閉合前,滑塊等無法閉合動作之構造及
    於滑塊等閉合動作中,防護裝置無法開啟之構造。
二、滑塊等之動作用極限開關,具有防止身體、材料及其他防護裝置以外
    物件接觸之措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酌作文字修正及增列逗點斷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第六條之修正,將「防護式安全裝置」修正為「連鎖防護式安全裝置」;將衝剪
機械滑塊等之「動作」修正為「閉合動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