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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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9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
    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者。
四、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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