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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9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
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鑑於第五條規定之甲類工作場所審查資料已予修正,爰明定事業單位申請乙類工作場
所審查及檢查所應檢附之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