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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9 條
型式檢定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綜理檢定機構業務,並對檢定機構負責人負責。
二、規劃檢定機構業務。
三、指揮、監督型式檢定員實施型式檢定業務。
四、審查型式檢定紀錄及報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