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對於未加入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符合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補助。 二、明定請領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三、第三項授權第一項之標準、期限與申請之程序、條件及核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