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加保者,其從事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 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一、本法係保障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而終止勞動契約,致無法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情 形,考量本法保障之意旨,及勞工保險加保制度之一致性與政府補助保費之公平 性,繼續加保者如已可從事工作,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由所屬投保單位辦理 參加勞工保險,不得再依本辦法續保,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