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 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
「身體遺存障害」文字修正為「其失能程度」,「殘廢」文字修正為「失能」,修正 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