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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第 9 條
檢驗機構應具備簿冊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檢驗船舶之船名、船籍、載重噸位及清艙前裝載貨品之種類。
三、檢驗日期、檢驗範圍及檢驗結果。
四、其他檢驗相關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