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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為應檢人。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試務辦理單位應命其迴避。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