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 、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
為配合經濟發展,提高技能水準,擬逐步公告基本職類養成訓練之訓練課程、時數及 應具設備,以維持一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