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 其規定。 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申請檢定資格,必要時 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如堆高機操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其申請檢定資格,為避免產生文字疑義僅公告職類名稱,爰酌修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