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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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9 條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
其規定。
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申請檢定資格,必要時
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如堆高機操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其申請檢定資格,為避免產生文字疑義僅公告職類名稱,爰酌修第二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