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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第 9 條
申請以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第七條程序申
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六、捐贈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七、董事名冊、戶籍謄本及印鑑;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戶籍謄本及印
    鑑。
八、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法人印鑑。
九、董事會議紀錄。
十、直接監督機關同意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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