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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參訓學員負擔費用及其收繳規定:
 (一) 參訓學員應負擔自繳費用,以各班次每人平均訓練費用 (每班訓練
      經費除以每班人數 (以四十人計算) ) 的百分之五十計算。惟參訓
      者如具有原住民、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生活扶
      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急難救助戶、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者
      、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
      更生保護人等身分,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
      行負擔費用。
 (二) 各職訓中心應督導訓練單位於報名時,向受訓學員說明參訓應負擔
      自繳費用額度及退訓自繳費用退費標準等相關規定,並以簽定行政
      契約方式約定,以免爭議。相關退訓自繳費用退費標準如下:
      1 開訓前退訓者得申請退還七成之自繳費用。
      2 上課時數未達總時數三分之一退訓者得申請退還五成之自繳費用
        。
      3 上課時數逾總上課時數三分之一 (含) 退訓者,不予退還任何費
        用。